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经市人口计生委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 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 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
七、 再婚夫妻,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 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的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 少数民族公民,一方生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3、 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4、 再婚前双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后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配偶,所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人以上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婚者,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二年。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前提出申请,
填写《二孩生育指标审批表》(或《特批生育审批表》) ↓
交单位和居委会签注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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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再婚者还应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证书(包括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等)交办事处计生办,由办事处计生办上交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申请人必须在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