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者对信访法规建设有八盼
现有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由于太宏观,不好操作,当前的信访工作大多还停留在无序的状态。基层信访工作者急切盼望解释、细化、补充《信访条例》。一盼明确细化信访的责任主体。有的信访事项,上访人的户籍、事发地、居住地处在三个地区,类似这样的问题,应由哪个地区牵头负责处理?再如:一个地级市,根据“谁管谁负责”的原则,信访事项应由相关市级政府部门受理,但上访者是市下辖区的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区一级政府也有责任,那么究竟谁来牵头负责?二盼明确细化信访程序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界限。一些信访事项本该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但上访者一味缠访,甚至闹访。原因很多,如:信访与诉讼等其他程序相比,程序最为简单,没有谁主张,谁举证的麻烦,最受上访者青睐。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信访考核排名通报办法,下一级政府对信访事项统统受理,可以不支持的不敢不支持,可以分流的不敢分流。一些信访事项处理不慎引发攀比等。但根本原因,还是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界限不明的问题,使信访工作者不好操作,甚至推诿扯皮,使上访者有漏洞可钻。三盼补充完善信访人以及信访调查对象的义务。在信访工作实践当中,由于上访人诉求不合理等问题,往往需要一个调处的过程,可一些上访者一旦满足不了诉求,便越级访,不给信访工作人员做工作的机会,约访不到,上门下访,往往又被拒之门外,不予配合者大有人在。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的现象也经常遇到,还应明确被调查对象的义务。四盼补充规范初查、立案及调查取证等内容。信访应该有一个从初查到立案的程序。其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于一时难以分清属于信访受理还是分流的案件,通过初查,可以提出一个有理有据的受理还是分流的意见。二是一些简单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初查案结事了。三是对于确属信访程序受理的案件,而且通过初查发现案情复杂,便可正式进入信访立案程序。信访初查、立案调查的取证问题都应规范。因为证据固定不了,事实便无法认定,处理意见便无从谈起。五盼信访听证会的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急需规范。调查取证以及听证会的不规范使《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流于形式。六盼规范信访公文材料。如:信访的受理登记、初查报告、分流意见、立案报告、处理意见、结案报告等公文都应统一规范,包括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等都应统一规范。信访程序的重要环节都应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以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七盼补充完善缠访闹访,违反规定越级访进行严厉打击的法规内容。对上访者缠访、闹访证据的固定进行规范,有了证据,便可以认定事实进行打击。进一步研究健全信访与治安处罚相衔接的法规。对于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越级访,按照治安处罚条例予以打击。八盼行政监察部门加大对《信访条例》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纠正存在问题,推进落实。
自由路街道 樊懋
2010年7月23日
